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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问题
根据申请文件:
(1)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2.07 亿元、2.74 亿 元、2.84 亿元、1.72 亿元,2024 年,发行人主要产品 693 轴承销售收入同比下 降 17.77%。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占比分别为 41.98%、 35.07% 、31.57% 、32.00%,其中境外贸易商 HQW Precision GmbH 为公司股 东亲属控制的公司。
(3)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1年以上应收账款占比分别为 0.88%、 1.14%、3.75%、2.72%。
(4)报告期内发行人对主要贸易类客户以对账方式进行收入确认。
请发行人:
结合主要贸易商客户的具体合同约定,说明以客户对账单确认收入的合理性,是否存在贸易商客户已销售但仍未结算的情况及原因,收入确认时点是否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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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回复
(1)结合主要贸易商客户的具体合同约定,说明以客户对账单确认收入的合理性
以客户对账单确认收入的贸易商客户包括有深圳鸿鑫辉轴承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鸿鑫辉”)和深圳市中立创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立创”)两家客 户,报告期内两家贸易商客户对账频率总体固定,具有一贯性。
两家贸易商客户与公司签订《供货及推广协议》协议约定“客户在交货现场核对包装、数量、名称等,确认无误后应专门为铁近科技产品设置暂存区域,客户应在送货单上盖章或签字确认,交于物流方带回。铁近科技给于客户一定的时间进行产品数量和名称的核对及产品状态的整理,对于首次采购的品类,铁近科技同意客户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形式上抽检和对市场的初步考察。前述工作完成后, 铁近科技产品不再放置暂存区域,客户应及时向铁近科技提供《对账单》,《对账单》经相关责任签字盖章,视为客户接受了全部已对账的产品,相关产品的所有权、灭失的风险和因转让取得收益的权利即转让客户。”公司按照对账单确认收入符合协议约定。
对于上述两家贸易商客户,公司以客户对账单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与企业会 计准则对比分析如下:
综上,依据主要贸易商客户的具体合同约定,以客户对账单确认收入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是否存在贸易商客户已销售但仍未结算的情况及原因

报告期内各期主要贸易商客户已销售但仍未结算的金额所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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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各期末贸易商客户已销售仍未结算金额分别为 67.94 万元、29.94 万 元、94.78 万元及 104.30 万元,占当年收入比例分别为 0.33%、0.11%、0.33%和 0.30%,占比极低。在与鸿鑫辉、中立创这类具备区域推广能力的贸易商合作中, 公司基于其在珠三角工业及生活电器领域/医疗器械领域的终端客户资源和市场 开拓能力,采用“供货+推广”相结合的合作模式。为支持其高效开展市场推广, 公司允许贸易商在收到货物后,设置专门的暂存区域,对产品进行数量核对、型 号整理、状态确认及市场初步测试(特别是首次采购的新品类)。
贸易商客户虽已完成产品销售,但为便于日常运营操作,双方约定按月统一对账结算,因此出现已销售未结算的情况,此结算方式是基于双方实际运营需要,具备商业合理性。
综上所述,对于鸿鑫辉和中立创两家贸易商以对账单确认收入具有合理性, 贸易商客户已销售未结算金额占比极低且具有商业合理性,收入确认时点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注:本案例为铁近科技北交所上市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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